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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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的承担方式:个人债权由债权人独自享有,共同体债权由双方共同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务承担方式: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以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的婚前债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可认定为个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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