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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开庭之前的具体准备工作有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人员组成;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如果公开审理的,还应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等。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如下: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送达同级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开庭15日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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