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身份证被扣留,需要身份证办事向其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到派出所开具证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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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一般不会扣押身份证。但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需要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期间身份证应当由办案机关收缴入卷,不可以再申请办理。按照规定,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刑拘或被逮捕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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