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9月1日以后,无论是预期利息还是违约金,但凡年利率超过本金24%的,法院都是不予支持。但自愿还款的部分在36%以内的,法院也不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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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超过本金要看该利息约定是否超过年利率36%。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约定无效。所以,如果借款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很多借款中存在“砍头息”,即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债权人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年利36%的借款利息无效,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已经自愿履行了这部分利息的,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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