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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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一般会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但是,被行政拘留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家属,并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会的。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执行行政拘留或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于无法直接通知家属的或家属不能在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领取《拘留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可以在24小时内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将寄送给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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