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为例办理收养弃婴户口需要什么材料?上海市居民为收养的弃婴办理入户需要入户申请书、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入户户主书面同意的意见书、拾获弃婴的报案记录、收养凭证等材料。弃婴收养户口需要的材料:(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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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婴儿上户口的,需要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填写《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即可。
婴儿上户口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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