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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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公证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公民应当到其住所地的公证处申办。涉外、涉港澳台亲属关系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1、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所在单位根据档案出具的有关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 3、被证明的域外亲属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有关来往书信等。 4、被证明的国内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书等。 5、经过中间人证明的亲属关系,应提交中间人身份证明和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于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申诉程序。公证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 二、审查、出证。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办证目的。 2、核实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防止利用虚假的亲属关系达到出境的目的。 3、申请人、关系人的姓名(包括译名)、出生日期必须准确无误,相互间称谓关系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和习惯上的统一称谓。 4、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要考虑使用国的特殊规定和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公证书。经审查,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证处应依法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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