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一般情况下缓刑期满后也就自动解除了。不过在缓刑期满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你缓刑的),由该机关宣布缓刑执行完毕。然后撤销档案,表明你的缓刑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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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2.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3.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1、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 2、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根据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考察期限,以及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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