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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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施工单位携带申请表、立项批准文件和投资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工程承包合同等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一天内制作结果通知和施工许可证,并在十天内交付给申请人。
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建设单位携带申请表、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工程承包合同等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准予许可的在1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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