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对遗嘱进行公证来保障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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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对继承遗产有应有如下权利: 1、按照遗嘱指定的内容,主张遗嘱继承权,要求分割遗产的权利; 2、在继承开始后,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的权利; 3、其遗嘱继承权遭受不法侵害的,有权通过协议、调解、诉讼等方式予以救济的权利; 4、其他权利。
遗嘱行为的生效要件为: 1、立遗嘱的被继承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的范围之内; 3、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不违法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5、是被继承人生效所立遗嘱,在其去世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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