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 第15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承担50% (四)次要责任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 第1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主要责任承担90% (七)同等责任承担60% (八)次要责任承担40% 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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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四个等级。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的事故,机动车的一方的责任的比例一般情况是依据全责为百分之百,主要责任为百分之八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是因为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双方或者两方都有过错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双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其具体责任认定请以实际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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