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仲裁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即身份证明资料。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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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的材料有: 1.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审批时,需凭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决定书、住院审批手续等材料; 2.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审批时,需凭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通知书办理结算审批; 3.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时,需凭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决定书、火化证明等材料。
工伤保险需要的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全体职工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齐全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纳工资申报登记簿,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缴费后,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工伤职工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月起,按工伤保险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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