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孕妇,不允许适用死刑。如果执行时发现妇女怀孕,应报请最高院改判(取消原来的死刑判决)。《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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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不会判死刑。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不适用死刑。
停止执行死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刑是对于犯罪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还有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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