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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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具体可按如下原则处理: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生效后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担保法实施前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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