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不再受理对高院驳回再审裁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受理当事人申请的三个月内做出决定。这意味着对再审裁定不服从以前的只能申诉,变为可以申请抗诉,而且申请最高检察院抗诉变为一项诉讼程序,要知道申诉也只是一项宪法权利。这样中国的民事诉讼就从原来的一审、二审、再审的“准三审”,变为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抗诉的“准四审”程序。 但据本律师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基本上是空白,在最高检的网站上连民事抗诉的版块都没有,相关的工作如何开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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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省高院驳回的再审裁定可以向最高院申诉。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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