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一方请求抚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方应当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3.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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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子女抚养权优先考虑的情形: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一方有下列情形的,抚养权可以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的;如果孩子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有其他孩子;孩子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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