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裁判:(一)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驳回申请决定正确的,判决予以维持;(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驳回赔偿申请决定错误的,撤销决定,责令其依法受理或者继续办理,或者依法作出是否赔偿的判决;(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正确的,判决予以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四)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错误,或者赔偿方式、项目或者标准不当的,撤销赔偿决定,依法作出判决;(五)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依法作出是否赔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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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判决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4.通知被执行人。 5.进行强制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有下列流程: 1.法院受理申请。 2.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或者移送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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