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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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职工生前钱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的为40%。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死亡赔偿最新标准为: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贴、养老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贴: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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