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伤残鉴定程序如下: 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保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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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伤残的鉴定程序是先由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递交相关资料;然后由该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受理;再及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最后将决定书送达给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一份决定书给社保经办机构。
伤残鉴定程序为:1、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伤残评定申请;2、伤者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3、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4、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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