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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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标准: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 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 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体重标准: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 个别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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