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2)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永久地否认;(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主体、行为和结果要件三种。其中,主体要件是指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行为要件是指确实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结果要件是指损害事实存在,而此种损害事实的发生还必须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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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包括公司已经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法人登记以及以股东实施了某种造成使公司徒有其表的行为等。法人人格否认是个别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 1.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人否认说;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 4.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 5.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请,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亦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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