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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大致分类如下: 一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后,无需负刑事责任,但责令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是间接性发病的,需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人是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应担负刑事责任,但可视情形减轻或从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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