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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履行担保责任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在主债务不能履行依法应履行的担保义务,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作为担保人,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 1、担保人一般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3、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免责的情形有: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7、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8、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责任分为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确定借款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主要根据主债务合同来确定担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未注明保证方式,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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