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以及技术研究开发;(二)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三)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四)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五)节能表彰奖励;(六)支持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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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的定性依据如下: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或三个月以下未还,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不退还,处三年至十年有期。
挪用专项资金的定性依据主要如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数额较大的,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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