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选民,按下列办法登记:(一)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登记;(三)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也可以回原工作单位登记;(四)在校学生在本校登记。驻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所在区、县的选举,人员在本部队登记。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正式户口迁入本市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按上述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选民已经迁出本市,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可以发给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主动与所在选区联系选民登记事宜,并及时将选民名单送到选区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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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大代表选举方式为直接选举。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中国选举制度保障选举人的权利: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保障选举人的选举权利,主要是保障公民通过投票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法律既要保障选举人自由投票的权利,也要保障公民自愿放弃选举权的权利。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遵循差额选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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