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责任,但可以要求支付非因公死亡的补偿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二、资金渠道 在职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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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企业需承担员工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具体情形如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的救济金,或者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3个月工资,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的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的工资。
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如用人单位及时缴纳了保险金,职工的遗属则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缴纳保险金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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