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户口需要的证件、资料及程序,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rn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投靠配偶)、未婚且未就业就明(投靠父母)等证件及资料;rn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rn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rn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rn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rn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rn rn《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rn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rn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rn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nrn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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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先向迁入地的派出所提出户口迁入申请。接着,如果迁入地派出对当事人的材料和证件审核通过后,就会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审核不通过的,派出所会作出说明。然后,要向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如果审核通过,则会给办理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最后,当事人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办新身份证。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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