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划分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复杂多样,在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之所以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比例,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只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应承担比行人更多的注意义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平正义。 由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或者认定原则是贯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的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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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导致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行人横穿马路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行人闯红灯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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