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二)相关批准文件;(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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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涉及机动车辆的1个海关商品编码8716100000增设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将涉及皮革制童鞋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 6403511190、6403519190、6403911190、6403919190,涉及牙刷的1个海关商品编码9603210000增设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取消涉及卷烟产品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 2402100000、2402200000、2402900001、2402900009海关监管条件“B”,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取消涉及食品添加剂的90个海关商品编码海关监管条件“B”,保留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部门不再实施出境检验检疫,仅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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