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抵押物处置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保障,借款人出现违约,在处理抵押住房时难以执行到位,抵押不易实现。 二是由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抵押物损失或灭失。 三是由于某些原因,以前未发现的优先索偿权行使困难。 四是由于估价的原因,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低于设置时的估价,或者拍卖收益低于未还款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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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禁止在招用劳动者时设置所谓的“风险抵押金”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同时对于其他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形式也予以了明确界定,但对于因经营行为所收取的保证金以及部门规范如有特殊规定的,并未予以禁止。 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如果企业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则该行为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企业企业债权债务风险的产生原因如下: 1、工业企业面临的节能环保压力不断增加,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 2、经济增速放缓,产能严重过剩,导致企业负债螺旋上升; 3、投入要素成本上升,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企业负债高企; 4、企业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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