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协商不成,建议委托律师起诉离婚,争取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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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以上子女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以下情形的,可优先考虑: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孩子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有;孩子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患有长期不治之症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孩子一起生活。
夫妻离婚,两岁以下的子女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也能够随父生活: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不适宜抚养,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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