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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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一般是有效的。但需要符合行为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的生效条件。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有效。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有效的条件有: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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