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二)相关批准文件;(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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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食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食品安全自查、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食品安全控制、检验能力和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相关信息记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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