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方面的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婚外情离婚物质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是什么? 婚外情导致离婚的,物质损害一般是指在收集证据、提起诉讼、差旅费等不必要的金钱损失。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可以在起诉书中明确列出。 2、婚外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是什么? 婚外情导致离婚的,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不论是在感情方面抑或生活方面,给配偶方带来的伤害均是巨大的。实践诉讼中,大部分受到此类伤害的一方在离婚时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外情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参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实践中一般会考虑 (1)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2)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3)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具体的也需要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及地方的消费水平,精神赔偿数额大部分情况下取决于法官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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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父母出资写女方名字,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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