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与赔偿系数对照表 [post][/post] 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100% 二级伤残 90%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50% 七级伤残 40% 八级伤残 30% 九级伤残 20% 十级伤残 10%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这样,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规定,赔偿项目有: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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