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况: 1、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实施刑法第140~148条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6、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8、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0、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1、因挪用公款而受贿的,数罪并罚。 12、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数罪并罚。 1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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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所有情况是这样的: 1、在刑罚执行期间漏罪的合并处罚; 2、在刑罚执行期间由触犯了新罪的合并处罚; 3、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1、非法行医又非法实行节育手术的 2、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又抗拒检查或走私出境的 3、既走私毒品又走私普通货物的 4、强奸、抢劫后为其他目的(如灭口、报复)而杀死或伤害受害人的 5、拐卖妇女儿童又故意杀害、伤害的 6、拆开邮件窃取汇票、汇款单又诈骗财物的 7、交通肇事后又将受害人藏匿、杀害的 8、因受贿而犯玩忽职守等渎职性犯罪的:并罚 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后又杀人伤害的:并罚 10、交通肇事后逃逸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11、杀害被绑架人后再敲诈勒索的:故意杀人和敲诈勒索并罚。 12、非法雇佣童工造成事故或构成其他犯罪的:并罚 13、强奸过程中当场拿走财物的:强奸抢劫并罚 14、教唆他人强奸后再强迫其卖淫的:并罚 15、强迫、引诱、容留卖淫过程中逐步发展为组织卖淫的:组织卖淫罪和其他罪并罚 16、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查明是贪污贿赂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贪污贿赂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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