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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不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法律明确规定,如果驾驶人存在酒驾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赔,如果赔偿了,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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