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都属于法律,并非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更高于省级高院的审理意见。但我国立法法对此未作规定,处理这类争议难度很大,效果很差,因为这类争议是不能适用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改变与撤销程序的,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解决这类争议,不能走法律的撤销程序,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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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劳动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如下: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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