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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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属于强制险,具体伤残赔偿标准有两项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规定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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