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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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的禁止行为是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或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资格标准是建设工程总承包资格标准的基础。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格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取得建设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本类各级工程的环境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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