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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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行为主要包括公私财产或金融机构信用。金融欺诈的主体可是个人或单位,金融欺诈是一种普通欺诈。根据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性财产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行政违法行为有:1、实质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2、形式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3、内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在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及内部事务的管理中所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内部实体违法和内部程序违法、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违法;4、外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发生的违法行为;5、作为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6、不作为行政违法。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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