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且能全部退赃才可以免除处罚,而诈骗公私财物100万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即使有全部退赃的情节,也不能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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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下列情形可免于刑事处罚,包括:网络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下,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下;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下的;胁从犯、从犯,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的;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诈骗近亲属财物,近亲属谅解等情形。 虽然存在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但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游走在法律之外,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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