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收监与是否翻供没有关系,看是否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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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阶段可以翻供。翻供是指将自己的供述推翻的行为,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可以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权利。
取保候审阶段可以翻供。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翻供是以有口供存在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么翻供也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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