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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三种: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 一、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 二、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三、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四、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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