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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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立案标准是: 1、当事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 2、当事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罪的案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如果自己有相关的证据,可以直接去起诉,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搜集证据。
满足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重婚: 1.有配偶者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的;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的;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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