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当地社保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保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农村户口 如果离职时选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可将个人帐户累计额(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缴费记录清零,以后按新参保处理,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2)城镇户口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清算出来的。只有如下三种特殊情况可以清算: 一,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累计缴费15年,可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额一次性清算退还本人。 二,若不幸在退休前去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额可一次性清算出来。此部分可继承,即由法定继承人领取。三,若退休去世,其个人账户金额未领取完毕,余额可一次性清算出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普及下养老保险的相关法规: 1.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3.跨省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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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以后养老的保障,不能随便取出。但是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的情况下,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是可以“取”出来,可是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具体如下: 第一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人,由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种: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境的,可申请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种: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可以取出来的,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取出,这和自身的户口有关: 2.如果是农业户口,在离职时可以申请取出,不过只能取出自己缴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费用; 3.如果是非农业户口是无法申请取出的,只能办理转移,累计15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取。 4.如果是农业户口,在离职时和公司申请结算并拿到离职证明,再前往当地社保局办理退保手续,去的时候要携带好社保相关的资料以及身份证等,如果不知道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可以拨打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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