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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生育,2011年领了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单位也开资,现在单位又要追回产假期间的工资,合法吗?

2018-11-28 13: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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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8-11-28 回复

专业分析:

职工在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企业不再发放产假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企业发放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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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换了工作单位,也就是离职,产检费用和生育津贴按常理应该由原单位继续申报和报销。社保关系还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社保缴费直至报销完毕为止。新的单位才可以办理增员转入。社保办理此项业务的时间因涉及到申报和审核,大概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可以。一般上了生育保险的员工,都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并且可以从社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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