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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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现金、袜子、内裤、内衣等衣物都可以,但是吃的东西,包括烟都是不能送的。平时送东西要遵照“接济单”上的具体要求。送衣物注意不要有绳子、皮带、金属拉链、纽扣,最好衣服不要有夹层(看守所为防止夹带物件,夹层衣服会被剪开检查)各地的规定都不同,具体可以看监狱的要求。
适用戒具的,一般有如下的3种情况:1、对已经被判处死刑、还没有执行的犯人,必须要加戴械具;2、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犯罪嫌疑人,经过看守所所长的批准,可以使用械具;3、出现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械具,然后再报告看守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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