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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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本身不属于刑事处罚。缓刑不是刑种,本身不涉及刑罚,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可用缓刑前提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使用惩罚与宽大相结合,让罪犯改过自新。
死缓犯不属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认真遵守规定,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的,可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刑:阻止犯罪活动的;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的检举;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舍己救人的;在抗击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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