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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2023-06-08 20: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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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8 回复

专业分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待遇按《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发给。 (二)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死亡的,其遗属居住在海口市、三亚市(居住地以户口为准,下同)的,每人每月补助85元;居住在上述城市以外的省内外大、中、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农村的(含市、县郊区),每人每月补助70元;对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死亡后,其父母、配偶(非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增加补助20元;对身边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5元。同时具备两项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增加补助。 对于参加工作不满五年,非因公(工)死亡的,其遗属不实行定期补助,如遇有特殊困难,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用人单位违法不给予补助金的劳动者家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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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遗嘱生活困难费用按照接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具体的标准依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和“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原则,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对于烈士家属或者在保护国家利益中牺牲的人,标准稍微提高一些。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遗属申请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如下: 1、死者需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补助对象应当是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包括:父母、亲生子女、养子养女、弟妹; 3、受补助者需不满16周岁或满16周岁在普通高中就读或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具体的补助费用根据困难情况、补助对象收入情况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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